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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似乎停滞了.但作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法律效力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该文提出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应当分为两大部分,首先应当对于不当得利事实即民法上所说的不当得利之债的前体进行研究,其次是这一事实的法律效力.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应当区分"不当得利"一词的几种不同意义.并对不当得利事实在刑法上的意义进行论述.何种情形成立不当得利,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问题中,有两个要件需要加以分析.通说关于没有合法根据的认识的用语和涵义存在探讨的必要,该文分析了"没有合法根据"与"无法律上原因"两种用语的不同含义,主张仍以"没有合法根据"作为不当得利的一个构成要件.并提出没有合法根据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法律禁止性规范行为导致有不正当利益的,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并根据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分为事件引起的不当得利、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和二者混合引起的不当得利三种情况,进而分析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内容.在这一部分中,作者提出了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观点.通说对于"损失"的内涵没有进行细致地界定,"致他人损失"的外延过大,应当再进行限制.通说认为的损失,没有包含"没有代价"这一要素,只是在"消耗或失去"的含义上使用损失一词.不当得利理论中的所谓损失,指的是在没有代价的情况下,现有财产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两种情况.对这两个要件进行重新定义的基础上,作者提出在考察一个事实是否成立不当得利时,存在考察的先后顺序,提出第一要件为致他人损失,第二要件为受有利益,第三要件为损失与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要件为没有合法根据.该文还考察了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包括民法上的效力和刑法上的效力两个方面.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效力即是不当得利之债.从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不当得利之债返还请求权可以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履行请求权存在竞合.不当得利事实的刑法上的效力又分为对犯罪人的财产效力和人身效力两个方面,财产效力即是民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而人身效力即刑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