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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何调整利益的分配格局、协调利益间冲突、平衡利益关系,这已经成为司法裁判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利益衡量理论正成为我国学界普遍认可的能够解决这一难题的良方。利益衡量理论是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利益法学派提出、经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发展、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将利益衡量理论发展到顶峰。现在,利益衡量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法律方法。但经过充分发展的利益衡量理论在被引进至我国后面临着新的考验,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涵义以及定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利益衡量作为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挥,因而,首先要对利益衡量的中国内涵及定位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对法律所确认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最终选择出需要保护的更重要的利益,并寻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结论予以正当化、合法化的活动。法官的裁判思维实质上就是利益思维,并且利益衡量可以称得上是司法裁判的实质方法。利益衡量贯穿司法裁判过程的始终,从查明案件、认定证据到得出结论和适用法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在本质上讲是一种主观行为,更依赖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具有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如何通过可行的手段克制法官能动的“超范围”发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结果的妥当性能够达到平衡,是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裁判实践应用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本文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之上,探讨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关键性问题并寻求规制利益衡量的对策。利益衡量的规制不是独立的一个问题,产生“恣意”或“滥用”的原因也不是仅仅因为利益衡量应用本身。利益衡量所处的裁判环境在更大意义上影响着利益衡量,因此本文所持的利益衡量规制观点是:利益衡量的规制本质上是要求完善利益衡量的应用,利益衡量应用的方法、原则等也正是利益衡量规制的原则和方法。另外提升法官的素质也是利益衡量规制的重要方面。本文分为三部分,着重讨论我国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基本问题及其规制方案。第一部分梳理介绍利益衡量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是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基础理论,包括界定、定位及必要性问题,为后面的规制内容做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了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规制的缘由及进行规制的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