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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出未确定裁判的结案方式,发回重审的事由所依据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依据以及严格的适用条件。设置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存在的侵犯审判公正以及当事人诉讼利益部分不适当的问题。从我国立法规定中看,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包括实体性事由以及程序性事由,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中如何科学地界定发回重审的事由,不仅关乎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一致的裁判意见,担保裁判的公正,并且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整体态势以及具体的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分析,在我国人民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大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越来越复杂,原审法院对于诉讼中必须要遵守的诉讼程序缺乏重视,导致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案件数的占比不断上升。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发回重审的实体性事由存在滥用、误用等情形,甚至出现适用发回重审事由时的生搬硬套。程序性事由也存在异化适用的情形,此外二审发回重审事由在载体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以及关于发回重审事由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也颇受争议。尽管某些案件在发回重审的适用时会受到严格的审批,但是此种“扬汤止沸式”的形式审批,通常只是程度上的取舍,并且民众对程序公正的呼声也日趋激烈,二审发回重审事由仍然是法定事由中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并未对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细化区分。造成这样的原因,既包括设置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偏差,也包括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在司法适用中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必须完善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原则,合理界定发回重审的事项及范围、完善发回重审事由内容以及形式载体,并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此外,还要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配套制度衔接,建立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案例、构建二审发回重审的事前交流机制、赋予原审法院在发回重审中的申辩权、建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