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保护既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又是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而任何目标的达成,必须用科学的制度来支撑和维系。以领导干部的绿色政绩考评为研究对象,围绕我国绿色政绩考评制度的创建与完善进行分析与论证,从而为开展绿色政绩考评工作夯实理论基础,提高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资源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绿色政绩是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的效率、效能,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其环保职责、实现政策与法律制定者意志的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绿色政绩考评以公共管理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理论为依据。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绿色政绩考评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有益的成果与经验。但是,在我国全面建立绿色政绩考评制度,还存在认识层面、法制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诸多障碍。在认识层面,主要障碍是公众环境权意识的淡薄和环境理性的普遍缺失。而在法制层面,立法方面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确定性不强、法制化程度不高、配套立法欠缺等问题,司法方面则存在着原告缺位严重、多种环境权益得不到行政救济以及行政主体利益机制不统一、被告多为“影子被告”的问题,执法方面也存在着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与基层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至于操作层面,现行的诸多考评模型仍然不够科学,考评主体与考评对象的设置也不尽合理。在应然的层面上,我国绿色政绩考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绿色政绩考评制度必须是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应为统一、科学、权威的法律所规范。第二,绿色政绩考评的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各考评主体不但各有其恰当的位置且相互协调。第三,绿色政绩考评的对象也必须是多层次的,不但包括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三级的党政主要领导还应该包括分管环保工作的以及落实具体环保工作的其他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第四,绿色政绩考评的模型必须是科学的,应在合理确定社会经济绿色指数、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环境建设指数和环境管理指数的各自权重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不同环保形势地区的考评模型。第五,绿色政绩考评的监督必须是全面的,不但应建立考评申诉制度和考评工作责任制度以维持内部监督,还应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改变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