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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践中对于市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抵押权制度的设计尤其是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构建至关重要。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构建历经了多次立法,每一次立法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均有所变化。这其中有特定的立法背景原因,但是更多的在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与平衡,同时也关系到抵押物的利用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等问题。然而,朝令夕改始终并非完善一项制度的最佳选择,从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原理出发,结合社会实践的立法才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本文先对现行《物权法》191条的立法予以解读,在合理解释的基础上,通过对抵押物转让中若干基本问题的阐述与分析,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出发,通过该判决的一二审的截然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提出在《物权法》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191条的关系和适用仍存在不同理解,同时对于现行《物权法》的立法仍存在不同的解读,因此造成一二审判决截然不同的结果。根据对该案的分析,笔者提出两个问题:一为如何平衡抵押物转让中抵押权人、抵押人和第三取得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二为如何实现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的目标。下文即通过对《物权法》191条的解读,并结合对若干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解答。第二章主要对现行《物权法》191条的立法进行解读,分析了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多种观点,并对该条立法的特定历史背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同时指出该条立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需要予以纠正。第三章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中的首要问题——抵押物的自由转让问题进行分析。该章先对我国历次立法中对于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于学界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列举说明,主要分析了所有权受限理论。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应允许抵押物的自由转让。第四章在介绍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制度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立法究应采取哪种模式进行认定。该章首先分析了物上追及和物上代位制度各自的内涵以及各国立法例和学界的观点,指出两项制度在抵押物转让问题上的适用障碍。同时结合各国立法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中的模式,对物上代位制度和物上追及制度两者的优势进行比较,进而认为物上追及模式更加符合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实践,应当将物上追及制度作为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基础。抵押物的转让制度设计是我国立法中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结合我国现今国情和《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应当回归传统,允许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并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