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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旨在通过本文系统论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立法以及学理层面介绍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及类型,以期对市场操纵行为有初步的认识;第二、借鉴胡华勇博士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类型的总结,共有行为型操纵行为、合同型操纵行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信息披露型操纵行为以及其他操纵行为等五种类型,并在文中用真实的案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实践予以佐证;第三、详细介绍我国刑法中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定的现状,包括此罪的行为类型和构成要件,其中包括冲洗买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以及概括规定的兜底条款,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结合以上国外立法实践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提出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法建议,主要是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行为、虚假申报行为以及跨市场交易操纵行为纳入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同时建议增设我国市场操纵行为合理例外的“安全港”条款,其中主要包括安定操作和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