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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该规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零星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权衡了犯罪控制和遵循正当程序的两种刑事诉讼模式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影响。该规则在我国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它的建立可以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等现实问题;能够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结构的完整性。要在我国确立该规则要克服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体本位思想严重忽视个人权利的背景以及国民过分追求实质正义,缺乏程序正义价值观的传统观念和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理念上的问题;以及现阶段刑事投入相对不足,相关立法基本原则缺位等障碍。要在我国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统筹考虑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考虑借鉴有益的外国经验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我国确立该规则总体上宜采取原则排除加例外的立法模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证据开示阶段提出;由法官以裁定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在非法证据的裁定排除中应该由侦查机关承担相关证明责任。对于非法证据的裁定,准予双方提起上诉以提供救济的机会。对于毒树之果也采取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应当注意新型侦查手段采用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该规则的确立还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保障,确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律师帮助权、沉默权等能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的制度,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制约,增加相关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