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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以除外规定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根据该除外规定,我国商事留置权在牵连关系问题上不同于民事留置权。除此,在客体的其他方面和民事留置权别无二致。鉴于《物权法》第231的除外规定仍有待明确之处,且商事留置权具有与民事留置权不同的制度功能,两者在客体范围以及客体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上亦可能存在不同,本文试通过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商事留置权制度功能角度出发,就商事留置权客体方面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有助于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基础知识。该部分通过历史沿革、比较法规定等介绍商事留置权制度,重点介绍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制度功能,明确商事留置权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双方整体利益的失衡,维持商人间的信用,确保安全、确实的交易得以持续高效进行。论文第二部分,在明确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制度功能的基础上,该部分进一步讨论了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豁免以及比例原则适用问题。首先,讨论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豁免,该部分主要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关系豁免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在《物权法》231条规定下,仍需对商事留置权的留置物及债权课以“均基于营业关系产生或取得占有”这一限制,同时强调营业关系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营业关系。然后,讨论商事留置权是否适用比例原则问题,主要以商事留置权制度功能为切入点,明确商事留置权不适用比例原则。论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商事留置权客体种类。首先,分析有价证券可否纳入商事留置物范围。该部分主要是对几个代表性国家(地区)的规定以及理论学说进行评析,由此明确有价证券应当能够成为商事留置权之留置物。其次,分析不动产可否成为商事留置权之留置物。该部分重点讨论《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事留置权区别,并通过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明确不动产应成为商事留置权之留置物。论文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商事留置权客体所有权归属。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该部分主要通过分析各国(地区)立法例,以及理论上的三种学说观点,明确商事留置权客体不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即商事留置权客体包括债务人交付的第三人之物),并且除标的物与债权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且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时,债权人必须主观善意才可于标的物上取得商事留置权外,其余情形下,商事留置权的成立均不以债权人善意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