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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长期且深入的研究。此研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解释阶段和全面研究阶段。解释阶段一般是指1997年《刑法》颁布到2000年阶段,主要研究成果有四类:第一类是对1997年《刑法》的纯注释性著作,著作中只是简单解释刑法第225条,因此缺乏对其的具体分析。第二类是1997年《刑法》发布之后,出版的各种刑法学教材。第三类是专门性的研究著作。四是专门研究非法经营罪的学术论文。全面研究阶段是指从2001年到现在,在这一研究阶段,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成果硕果累累。其研究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表现在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主要对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二表现在对非法经营罪是否为“口袋罪”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表现在对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进行了研究,对其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第四表现在对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或竞合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五表现在有的论者还对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犯罪”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有的论者还从法律体系、刑法渊源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对补充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的司法解释提出了质疑。①当下,学者们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研究比较深入,本文在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基础上,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进行了研究。引言部分一是介绍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沿革及存在的问题,二是介绍了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第一部分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理论争议,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成果。鲜有学者持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争议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观点:符合说、完全违反说和折中说。第二节介绍了此种争议产生的原因,其原因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市场秩序与兜底性条款限制自由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与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不同。第二部分为刑事司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主要介绍了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在刑事司法中不断扩大化的现象,这种扩大化主要表现在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中。这种扩大化一是表现在最高司法机关不断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解释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二是表现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审判时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国家规定,导致了非法经营罪扩大化;也表现在一些案件中,裁判者利用兜底性条款的堵漏作用和拥有的司法自由裁判权,任意扩大兜底性条款,造成非法经营罪扩大化;还表现在一些案件中,判处罚金是依经营数额为标准还是依违法所得为标准上。判处罚金以经营数额为标准,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以违法所得为标准判处罚金。以上三种扩大化的现象均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三部分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性条款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认定。第一节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本文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1997年《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不应当做扩大解释,且对制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主体和“国家规定”的内容做了认定。第二节是“兜底”条款的认定。本文认为,应当从四方面进行认定:其一,“兜底”条款中的“其他行为”要有行政违法性,在该行政法规中存在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表述的附属刑法条文。其二,“兜底”条款中的“其他行为”必须与1997年《刑法》前三款的行为具有等价性。前三款的行为都是与国家特定许可经营制度有关的,且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与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内在联系,因此“其他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有关的经营许可制度的经营行为。其三,“兜底”条款中的“其他行为”必须是经济活动中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其四,“兜底”条款中的“其他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应当在刑法谦抑性下进行认定。第三节是“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其一,首先考虑以经营数额为基础。其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非法经营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来认定“情节严重”。其三,考虑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引起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其四,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手段、对象、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