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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社会领域的“公共品”,“市场失灵”,特别是外部性问题的弊端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中表现得日益突出。因此,政府的调控,作为规避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其所发挥的能动作用日渐突出。然现状是政府在管理与配置环境公共利益的表现总显得捉襟见肘、差强人意,行政权力的运行往往不能真正代表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有时甚至可能对现存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依据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观点,当作为受托人的政府滥用权力或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环境利益受损之时,作为委托人的公众即可从幕后走至台前,请求政府合理履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价值在于突破传统的政治治理范式,通过建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有效互动模式实现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非政府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功能定位、组织运行机制,在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往往较之一般公民更具优势,突出表现在功效发挥的完整性与路径参与的广泛性。目前,世界上已有较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实践和司法判例赋予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然而,由于受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在法律认同与功能推定上的双重影响,加之自身发展所面临的内外在消极因素,环保非政府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障碍。为实现环保非政府组织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合理进行,并规避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诉权滥用现象,制度建构方面需要做如下尝试,即建立认许制度,收窄环保非政府组织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渠道;形成配套保障条件,突破环保非政府组织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困境;设立程序性限制机制,防止环保非政府组织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