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增加,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争夺战愈演愈烈,优秀的劳动力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更是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对象,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措施。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未明确规定,在当下社会中无法有效约束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发生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时,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新用人单位,而关于新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仍是空白。因此,如何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竞业限制的立法规定,最大限度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制作用,从源头约束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以便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成为了研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最大的动因。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旨在追求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然而缺乏具体可行的立法规范,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四章的探讨,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规定,分情况讨论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提出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的观点,并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主张,以期能够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方面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通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更能促进市场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