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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的研究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自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予以第一次立法上的确立开始直到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在查阅了大量研究资料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虽然研究者的目的都是臻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每一个时期的研究都有其各不相同的侧重点,因此,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的整体性和该制度自身结构的完整性来看,则不免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本文的目的是希望在整合现有的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重构。每一种制度从诞生到完善,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的研究探索、反复论证,更需要经得住的实践考验。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该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仍有必要对其研究。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入手,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与研究,通过对主要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债权人代位制度民事立法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比较的研究分析,以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比较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根据、立法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关于重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构思,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实现债的保全的目的,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性质,考察其历史起源,目的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做个全面的概述,为本文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通过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明示我国现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其具有独立存在不可代替的必要性价值。第三章分析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为本文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论述如何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笔者在原有的代位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的学者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去研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体法上予以完善才谈得上在程序法中的完善。况且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主要是针对未来民法典中的代位权制度而准备的,因此应当探讨的首先是在符合未来民法典要求的代位权制度。
笔者认为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当通过以下的步骤完成:首先宏观上应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体系。在民法典里的位置,应将该制度放置在未来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债的保全一章中。其次,在微观上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具体内容:1、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专为保存行为的除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拓展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即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和涉及物权的权利外的权利均得作为代位权的客体;3、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为以诉讼方式行使;4、设定次债务人的抗辩权:欠缺代位权成立要件、对债务人的抗辩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等三项抗辩权,;5、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财产归属于债务人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6、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