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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定价效率对一级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定价过高或过低将破坏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和健康有序发展。由于定价机制直接影响发行定价的高低,因而其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也最为直接,成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2005年起,我国新股发行开始实行询价制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定价效率偏低的现象仍有存在。回顾历次改革内容,本文发现我国询价制度与美式累计投标询价制不完全相同,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限制了承销商定价及分配新股的权力、削弱了承销商对询价过程的影响,使询价效果更多地依赖于询价对象的行为。考虑到我国初步询价对象中绝大多数仍为机构投资者的现实情况,本文主要围绕机构投资者展开研究。 我国询价制受到政府“窗口指导”的影响。特别是2014年1月,证监会规定新股发行要以中证指数发布的行业市盈率为参照,同年6月又对市盈率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逐渐形成“首发市盈率不超过23倍”的潜规则并沿用至今。此外,为落实证监会相关要求,两市交易所规定新股首日最高涨幅不得超过发行价的44%。这使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受到影响并弱化了询价制的市场功能,扭曲了抑价率指标。因此,本文并未选用抑价率指标,而是通过配对样本、选取已上市公司作为衡量IPO定价效率的比较基准。以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214个中小板IPO公司为样本,利用主成分分析提取询价机构的综合影响力指标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的询价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IPO定价效率;询价的机构数量越多,IPO定价效率越高;基金、券商所占比例越大,定价效率越高,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所占比例越大,定价效率越低。 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一是利用我国询价信息公开可获得的制度优势,研究机构投资者询价行为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弥补国外该领域因数据非公开导致的实证研究不足缺陷。二是使用配对样本的方法选取已上市公司作为衡量IPO定价效率的比较基准,规避我国“窗口指导”对抑价率指标的影响,使指标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