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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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于这是中国司法史上首次在二审阶段指定管辖,因此,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在原二审阶段提出,由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属于被告人的同事,使得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有影响审判结果公正的因素,因此提出原二审法院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回避。在二审休庭后,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王成忠案件的二审指定由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关于本案的管辖制度值得研究的问题包括:1.审判阶段提出的全体回避是属于管辖问题还是回避问题。从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全体回避的情形,同时又因为没有明确赋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只能以回避的情形来申请审判机关的整体回避,所以申请全体回避实质上是属于变更管辖。王成忠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于上述原因,以回避的名义申请变更案件的审判管辖,虽然原二审法院以被告人提出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为由进行了驳回,但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至其他法院进行二审的行为确定了被告人的申请属于管辖变更申请。2.二审中能否适用指定管辖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指定管辖只能适用于一审阶段或可以适用于二审阶段,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几乎都是在审前阶段或一审中提出管辖异议,所以此前并没有就二审中能否适用指定管辖问题引发争议。王成忠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全体成员回避导致了二审的休庭,由此上级法院进行了指定管辖,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这样的做法若是应用于此后的案件中到底能否达到利大于弊的效果可能还是需要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将本应在审前阶段解决的程序问题放在二审中进行解决会造成案件审理速度的过于缓慢,同时可能会面临程序的回转,最终影响到诉讼各方权利的快速实现,因此,应当尽快赋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避免类似于本案情况的再次发生。3.申请变更管辖的程序设置问题。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需要先明确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而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是与民事、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保持一致还是保持现有的法律规定则存在各自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现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过于不利,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成立的理由则过于宽松,容易造成滥诉,因此,采取民事诉讼中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的做法较为可取。而王成忠案件的实质依然是由法院向上级法院进行的指定管辖申请,而非直接由当事人申请。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管辖错误后撤销原判重新指定法院进行审判的可行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二审阶段能否适用指定管辖,因此学者们对二审阶段能否适用指定管辖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于指定管辖适用阶段的讨论得出的观点为,二审阶段不应适用指定管辖制度。较为合适的做法应当是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指定具体的法院对案件的一审进行重新审理。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得案件不能得到快速的处理,但案件的快速处理应当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的,只有程序被遵循了,才能得到公正的实体结果。总之,为了使得指定管辖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司法现状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快对指定管辖及配套制度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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