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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腐败总是相伴而生的,自古代以来贪污腐败犯罪就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在我国严厉反腐的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做了大幅度的修改,终身监禁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刑事处罚之一增添到修正案中。 自修正案生效至今,共有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3起案件适用了终身监禁。这3起案件的适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不得不考虑的是我国目前的终身监禁是否能够长久适用以及日后能否扩大适用等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终身监禁作为从保留死刑的前提下限制死刑到死刑完全废除间这段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产物的角度来说,终身监禁可以扩大适用,同时扩大适用后应当对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终身监禁概述。该部分分别论证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背景。首先,国际上的限制、废除死刑的趋势。其次,国内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最后,在贪腐犯罪形势严峻下实行的严厉反腐政策,在这三种大背景下促使终身监禁的产生。二是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该部分主要对目前现有的“独立刑种说”、“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说”、“死缓执行方式说”和“特殊刑罚执行措施说”进行分析比较。首先,通过对独立刑种特征的分析否定终身监禁为独立刑种的提法。其次,从适用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确定终身监禁并非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最后,通过比较终身监禁与死缓的关系明确终身监禁的性质,即终身监禁是依托于死缓、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措施。 第二部分:终身监禁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终身监禁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并且其目前作为我国特殊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不明,尽管立法机关通过权威人士的解释明确认为终身监禁时一种新的、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但在理论上对终身监禁的定性仍不统一。对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存在的诸多争论不利于终身监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其次,终身监禁适用范围过窄,会导致终身监禁限制死刑等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再者,终身监禁适用情形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这将会导致实践中法官裁量权过于宽泛,易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最后,终身监禁的行刑成本过高,刑罚的经济性要求设置刑罚时需考虑刑罚执行的成本问题,在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执行时监狱增加了安全保障风险和教育管理的压力,这均通过狱政配置等方面明显地体现在财政压力上,提升了监狱行刑成本。这些问题都影响甚至限制了终身监禁的适用效果。 第三部分:终身监禁扩大适用的合理性。该部分不仅是终身监禁扩大的合理性,也是终身监禁的价值所在。从终身监禁的理论基础上来说,终身监禁符合在报应刑的前提下与预防刑的统一,就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措施而言,其符合刑罚的正当性;另外,在终身监禁的现实依据上,其出现限制了死刑的适用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弥补了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实施执行差距过大的不足。因此,无论是理论依据还是现实基础,终身监禁的扩大适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终身监禁扩大化适用的路径。终身监禁的命运和限制、废除死刑的路径密不可分,在目前死刑需要继续保留、无期徒刑仍严厉性不足以替代死刑的情形下,使终身监禁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类似于替代措施的角色,充分发挥终身监禁的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解决适用范围窄的局限性问题,最适合的方法即是对终身监禁予以扩大适用。在对终身监禁扩大适用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解决终身监禁已经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终身监禁由只针对贪污、受贿罪实施的特殊刑罚执行措施转变为在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且高于死刑限制减刑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从而和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一般死缓构成死刑适用的四元结构,完善了现有死刑的执行方式。其次,对于终身监禁的扩大范围,基于我国的死刑废除的基本情况、趋势以及各类犯罪的危害性,应当扩大适用范围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再者,对终身监禁扩大后在实际适用中应从法定可以从轻情节的具备、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动机的可宽恕性、犯罪对象的特殊性等方面作为考量因素出台终身监禁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达到对终身监禁适用过程中情节考量的规范化。最后,对于行刑成本过高问题,监狱机关应完善相关执行制度,如对在押犯进行科学分类,调整现有传统的改造运行模式和完善监狱奖惩制度,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由单一到多元化的转变,降低监狱行刑成本的同时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