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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变革发展,电信业在中国基础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它直接影响着各行业的通信需求和生产需求。电信业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一定的普遍服务性,在中国主要由三大电信运营商们提供着这项公共服务,他们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因为历史原因,电信业还具有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点,基础电信业务由电信、移动、联通三家运营商牢牢把持,虚拟运营商及小宽带运营商如长城宽带、浙江宽带等毫无生存空间。但三家运营商也并不是永远地和平相处,在2008年电信业重组之后,运营商们迈开了全业务经营的步伐,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和内部的考核压力,彼此之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严峻。因此,电信业想要得到健康、平稳的发展,必须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现阶段政府在国家层面监管电信运营商的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级层面监管主要是通信管理局。在市场经营方向政府主要监管运营商的准入退出、资费、服务质量、基建以及财会等行为,而在公共服务方向政府往往只负责大方向政策的制定和后期的监督,政策的实施则交由运营商自行把控。在这种监管环境下,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免因为自身利益关系,滋生了如恶意扣费、捆绑销售、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等让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毫不夸张地说电信运营商也是电信诈骗、网络涉黄涉赌等犯罪现象的包庇者和助力者。
因为电信运营商承担着公共服务提供者和追求利润的企业这两种角色,现阶段政府宽泛的监管方式已不适用。通过实证分析温州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可以得出目前政府对运营商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因立法滞后造成监管法律依据不足首当其冲,缺少《电信法》这一基础法律,仅靠《电信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政府监管意识的缺失和专业性的不足,造成了监管形式主义的现象,三大运营商的恶性竞争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受伤的总是普通的消费者。当政府想参与监管时,又因为缺乏对监管政策的论证调研,导致其调节市场的能力有限,而且因为缺少对运营商运营机制的了解,导致监管总是浮于表面。
因此,在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问题上,政府也应该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作者通过参考西方国家成熟的监管政策、综合文献和实证研究以及自身在电信行业的工作经验,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对策。不可忽视的首要工作是完善电信业法律体系,可以从推进《电信法》立法、增强《电信法》的适应性着手,只有完善基础性法规,其他一切监管才有依据。其次监管体系的改革也迫在眉睫,发达国家保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做法值得借鉴,还要通过强化监管机构专业性,使得监管政策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在规范电信运营商间的市场竞争方面,监管部门可从放宽准入监管、规范资费监管、健全质量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四个角度的入手,整顿电信业无序竞争的乱象,并建议引入公众、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等监督机制,为政府监管作一定的补充。
现阶段政府在国家层面监管电信运营商的部门主要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级层面监管主要是通信管理局。在市场经营方向政府主要监管运营商的准入退出、资费、服务质量、基建以及财会等行为,而在公共服务方向政府往往只负责大方向政策的制定和后期的监督,政策的实施则交由运营商自行把控。在这种监管环境下,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免因为自身利益关系,滋生了如恶意扣费、捆绑销售、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等让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毫不夸张地说电信运营商也是电信诈骗、网络涉黄涉赌等犯罪现象的包庇者和助力者。
因为电信运营商承担着公共服务提供者和追求利润的企业这两种角色,现阶段政府宽泛的监管方式已不适用。通过实证分析温州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现象,可以得出目前政府对运营商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因立法滞后造成监管法律依据不足首当其冲,缺少《电信法》这一基础法律,仅靠《电信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其次政府监管意识的缺失和专业性的不足,造成了监管形式主义的现象,三大运营商的恶性竞争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受伤的总是普通的消费者。当政府想参与监管时,又因为缺乏对监管政策的论证调研,导致其调节市场的能力有限,而且因为缺少对运营商运营机制的了解,导致监管总是浮于表面。
因此,在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问题上,政府也应该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作者通过参考西方国家成熟的监管政策、综合文献和实证研究以及自身在电信行业的工作经验,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的对策。不可忽视的首要工作是完善电信业法律体系,可以从推进《电信法》立法、增强《电信法》的适应性着手,只有完善基础性法规,其他一切监管才有依据。其次监管体系的改革也迫在眉睫,发达国家保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做法值得借鉴,还要通过强化监管机构专业性,使得监管政策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在规范电信运营商间的市场竞争方面,监管部门可从放宽准入监管、规范资费监管、健全质量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四个角度的入手,整顿电信业无序竞争的乱象,并建议引入公众、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等监督机制,为政府监管作一定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