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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我们说社会性是司法权最根本的属性,并不是说社会性是司法权的全部,而只是说社会性全面地反映出了司法权的性质与特征。同时,社会性权力的性质也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区分开来。说司法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可以从司法权产生的必要条件、司法权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对比、同类人审判理念看出。既然司法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那么,司法权的组织建构及其运作就必须建立在司法权社会性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打破权力司法观,克服司法权组织建构上的行政化倾向以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应是司法控制政治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