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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人类社会交往的一种道德规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从广义的角度讲,信用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履行契约义务而取得的信任。因此信用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团体信用、及公民个人信用等,这些主体间的信用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其中政府信用处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地位,是基石,起着支柱作用。政府信用不言而喻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信用。政府信用的思想来源于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理论,这一理论揭示了政府其实是广大社会公众的代理人,具有领导、服务公众和示范的作用,相应地,政府信用具有公共性、规则性、责任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其与民间信用、商业信用的不同在于具有不平等性、不可选择性、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绝对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因此政府信用具体的重要性就表现在:政治上,它是政府合法性的根基,社会中,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前提,经济上,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和促进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转型时期,出现了政府行使职权时“三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严重、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不规范、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等政府信用缺失的问题。究其原因,从世界各国的共性看,有政府的自利性、政府具有代理人主权、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公众集体行动的困境等,从我国现阶段的特有性看,有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自利性的扩大化、政府行政中民主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低等。针对这些导致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从意识形态的运作、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制度的健全和落实、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政府信用管理体系的加快建立以及政府官员产生及考核机制的完善等多方面着手,加强和提升我国政府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