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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相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取决于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创新激励机制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历史上,美国重视创新成果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追求科技成果向产业界的转化,颁布了最具代表性的《拜杜法案》。欧洲及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该法案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将其作为解决本国技术转移商业化问题的金科玉律。2007年,我国颁布《科技进步法》借鉴了《拜杜法案》的内容。但是“拜杜规则”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如期取得好的效果,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而我国在借鉴该法案的过程中,要采取谨慎的态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美国国情与我国国情的差异,完善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策,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政策的演变。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从最初的国家享有所有权到合同约定权利的归属,然后经过行政规章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最后是立法规定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从整个演变过程来看,国家逐步将权力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使其对科研成果享有自由处理权。第二部分为“拜杜规则”在国内外的实施效果,主要内容为通过对比美国、日本、中国的“拜杜规则”产生的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从实践的角度考察分析“拜杜规则”,得出“拜杜规则”只是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拜杜规则”是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唯一因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拜杜规则”的争论。主要从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创新、是否促进技术转化、是否影响学术规范四个方面考察“拜杜规则”在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第四部分主要为完善我国政府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我国应从当前的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议我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完善政府介入权保证公共利益、完善高校的技术转移机制提高技术转化率,以及完善高校公益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