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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公司这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的交织作用,在我国公司设立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挂名股东就是其中尤为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之一。挂名股东使公司的内外部关系模糊甚至混乱,并进而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交易相对人之间产生了大量纠纷。如何化解这些纠纷,保护公司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便使公司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目前已经现实地摆在了法律界的面前。为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挂名股东现象进行研究。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而形成的。鉴于处理因挂名股东而产生的纠纷首先必须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本文对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加以探讨。 本文分以下三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涉及的是挂名股东的界定问题。在本部分中,首先提出了挂名股东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其次,通过将挂名股东与诸如隐名投资者、虚假出资者、冒名股东和干股股东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挂名股东的内涵;再次,结合我国公司实务中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将挂名股东区分为借名出资形成的挂名股东和约定挂名形成的挂名股东两种。 第二部分则专门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展开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从应然的角度,结合我国公司立法,概括股东资格的取得应符合的标准。其次,列举并评述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不同观点,重点分析了以实际出资为标准、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为标准,以及以工商登记和实际出资相结合的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等不同观点。再次,根据以上两方面的讨论,提出在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上的正确取向,以便为下文分析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提供参照的依据。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