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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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地推进和发展,我国人民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在追求客观真实、注重控制犯罪这种传统的诉讼理念影响下,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赋予了公安机关极为强大的侦查权力,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合理的、有效的约束,导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切身权益的刑讯逼供、违法或超期羁押、非法检查搜查等侦查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随处可见。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存在问题,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实践中侦查人员敢于漠视法律、违法办案。本文拟通过从侦查监督的基本问题出发,阐述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为侦查监督的实践提供些许可行性建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侦查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释其理论基础和存在的必要性。侦查监督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两个不同的角度各自有广义、狭义的定义,本文所研究的侦查监督着眼于国家专门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监督。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正当程序理论,侦查权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冤假错案的存在及国际法的义务使得侦查监督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从现状得出目前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单薄、违法侦查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缺失。
  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具体构想。通过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主体地位、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确立刑事案件信息报备制度、硬化监督纠错手段、细化提前介入的具体操作规范等措施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提前律师提供帮助的时间、完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措施扩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建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为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增加程序性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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