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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作为伴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乐趣。网络空间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组成部分,与之相应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近年也呈高发态势。自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以来,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的讨论层出不穷,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方式仍存在许多不同意见。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确立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过,此规定在明确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立场、并为后续具体立法保护提供基础的同时,也仅是概括性规定,回避了虚拟财产权利性质的诸多争议。囿于虚拟财产立法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许多困境与挑战。在刑事司法案例中,不同法院在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还是计算机信息类犯罪的客体存在分歧;民事司法案例中,不同法院将虚拟财产视为债权、知识产权以及物权作出判决,甚至许多法院回避了对其属性的界定。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不明确,不仅会导致对其保护路径的选择适用上一直处于混乱的状态,也无法通过精准的法律规则指引市场交易的有效运行,与高速发展的虚拟经济相违背。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类虚拟财产属性学说梳理分析发现,虚无说、新型财产说、知识产权说随着虚拟财产外延的扩大以及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聚焦于对客体的直接支配性与请求履行性的判断,对目前学界的债权说与物权说两个主流的观点分析,发现二者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文本支持了配置效率最优的物权说观点,并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加以论证。通过将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习惯物,以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的方式引入我国物权法,从而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比较分析域外的实践经验发现,美国将虚拟财产明确作为物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保护,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目前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但总体上已在刑事领域将其作为物进行保护或有物化思维的倾向。根据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以及结合各国先进经验,针对性地对物权客体下的虚拟财产在物权保护路径上给出完善建议。明确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属性与归属,修订相关法规构建完整的物权保护配套体系,提出对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对适用格式条款的排除,通过返还原物有效回避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等相关立法建议。以建立清晰明确的网络秩序,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实际问题,达到虚拟财产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以及刑民法等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理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