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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上市融资与控制权的保持一直以来就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公司创始人为了公司的发展需要向外部筹集资金,而融资的过程必然带来股权的稀释。经过多轮的融资,稀释的股权意味着多数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地位的丧失。而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层在吸收外部资金的同时又不愿意放弃公司的控制权,从而突破了单一股权结构,发行了两类股票:一类是普通股,对公众发行且能够自由流通,每股拥有一个表决权;另一类是特别股,仅在公司内部发行,通常由创始人和管理层持有,虽不能自由流通但每股所拥有表决权数倍于普通股。由此实现了双层的股权结构。创始人和管理层通过双层股权结构能够牢牢控制公司,更加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控制公司的未来方向。同时双层股权结构也能够抵御敌意收购,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正是基于双层股权结构的优势与自身实际,越来越多的公司,尤其是科技创新型公司在上市时开始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而作为其中的代表,阿里巴巴上市时提出的“湖畔合伙人”制度正是在综合考虑外部法律规制和自身实际后对双层股权结构的一种创新。尽管相比于单一的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具有很多的优势,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双层股权结构赋予了管理层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不仅使股东所获之利益与所承担之风险的配比失调,引起公司治理的无效率,而且也会削弱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减弱外部控制权市场的监督。同时,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的管理层也可能侵犯外部股东的利益。因此,双层股权结构需要有良好的配套制度的规制才能发挥的优势作用。国外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发展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欧美等国都将一股一权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允许双层股权结构以例外的形式存在。以双层股权结构的发源地——美国为例。美国双层股权结构起源于1898年,从证券交易所对双层股权结构的禁止到放开,到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立法规制并被法院废止,再到最后证券交易所的统一对双层股权结构的规则,经历了百余年的曲折发展,并最终形成了成熟的规则。目前,我国仍然保持着一股一权的强制性规定,禁止发行每股多表决权的股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者趋向多元化,也注定了其需求的多元化。而单一且刚性的强制性规定已难以满足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赴海外上市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诸多案例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当然,面对越来越多的双层股权结构的需求,并不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可以随意的放开对其限制。国外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之所以能够高效、有序地运行,其背后依托的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与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因此,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为放开对双元股权结构的限制铺平道路。首先,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到日后双层股权结构立法的法律空间;其次,完善外部监督,规范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给予证券交易主体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最后,完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例如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