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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世界各国及地区一直将财产、损害赔偿作为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点。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法学研究,只是在近百年来才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新中国来讲,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也只是近三十年来的事。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由于众多法律人的关注和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人们越来越熟习的法律概念。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非常重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哪些精神损害可得到赔偿,哪些得不到赔偿就有了明确的答案。本文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分五部分阐述问题:第一部分为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本部分从分析什么是精神损害入手,并对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进行了比较,得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为:自然人因不法行为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金钱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第二部分为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现状比较。本部分首先对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6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列举,然后对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列举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人格权、死者的权益、身份权和含有精神利益的财产权这些方面。另外,我国还通过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量上的限制,即精神损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为其他方式所不可弥补时,才有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第三部分讨论违约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从比较法分析入手,首先介绍了外国法的规定,包括英美法的规定、德国法和瑞士法的规定以及法国法和日本法的规定,详细说明了这些国家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并指出上述各国都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其民法理论思想是两大法系的代表,颇具先进性和科学性,且民法属私法,共性大,故广为其他国家参考与借鉴,中国当然也不例外。在对待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上述各国都已非持完全否定态度。进而论述了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违约所致精神损害,无论违约是否同时构成侵权,都可以获得合同法上的救济,进而提出制度构建设想,即明确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合同类型,并用可预见性规则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第四部分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先对现行我国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法律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作者认为刑事案件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比侵权行为要严重的多,也可以说,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分则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构成犯罪,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受到赔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却不能得到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进而提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以及理由。第五部分讨论国家赔偿中的的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先对现行《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无论是在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情形之下,还是在侵害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下,都是不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法都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显然我国国家赔偿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然后论述国家赔偿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后提出几点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