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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刑罚消灭制度中一个重要内容。从其产生之日起,围绕它展开的理论争议便从未停歇。其中追诉时效起算的内容乃为该项制度之始。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研究却少有较为深入的探讨。判断追诉时效制度是否合理,关键要看犯罪人所实际可能遭受公诉权或个人自诉权所伴随的追诉潜在时间的长短是否合理。作为该项制度第一步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是影响追诉时效期限实际长度的重要因素。对此,深入探讨追诉时效起算制度,对于正确认识及运用追诉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追诉时效之起算标准问题。此部分通过对不同“犯罪之日”理解的理论聚讼,逐一分析各个理论优劣。并借鉴域外立法例,通过对比研究,厘清我国刑法法条中“犯罪之日”的含义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第二部分为特殊一罪形态的追诉时效起算问题。此部分遴选了典型的特殊一罪,并对其追诉时效起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是对比分析了隔时犯的起算争议,得出隔时犯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界定应采取“折中主义”,并对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路径。其次是本文逐一分析了当前学界对状态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的争议,并合理界定出状态犯追诉时效起算时间应从成立犯罪之日计算。最后是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借鉴相关国外立法例,探寻出继续犯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追诉时效。第三部分为特殊数罪形态的追诉时效起算问题。着重分析了牵连犯与连续犯的追诉时效起算问题。通过分析论证相关案例,得出牵连犯应适用“分别计算说”并且适用于追诉时效中断。通过辨析连续犯追诉时效起算问题,对实践相关案例加以分析,得出连续犯应从最后一个行为成立犯罪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第四部分为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起算问题。在确定追诉时效制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前提下,通过对不同理论的梳理,得出单位犯罪应从单位行为成立犯罪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