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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担负着民事责任制度应有的保障合同债权,维护交易制度的任务,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具备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则发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的问题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的效力拓展问题,也就是,法律是否应当允许侵权责任对违约责任领域侵入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态度的问题和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责任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随着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出现,围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理论争论和实践问题日益突出,因其不仅涉及价值观问题而且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建构责任竞合理论,解决两类责任的竞合时产生的问题,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极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尝试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功能、价值及其区分入手,进而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点、成因、主要形态等,同时借鉴各国法律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和基本对策,提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责任竞合情况的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