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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作为法条竞合关系中的典型代表,也是法条竞合关系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形。正确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正确判断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以及选择正确的适用规则对其进行处理尤为重要。论文以袁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为例,通过个案分析,对特别关系法条竞合进行细致研究,以期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为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提供指导和帮助。本文共四个部分,共约20000余字。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为正文开篇部分,论文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根据大家对本案的不同理解,整理归纳了各方对本案认定的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择一重处断的原则,袁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论文根据本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种分歧意见,经过分析分歧意见产生的原因,从而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是否应当提倡大竞合论;刑法第235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的“本法”是否包括入罪标准;特别关系法条竞合是否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先的原则。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为本文重点,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一,对于理论所提倡的“大竞合论”,论文认为并不成立,主张应该严格界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第二,判断特别关系法条竞合要从逻辑上具有属种关系,且具有法益同一性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三,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兼顾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对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深入分析,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的关系,本案是否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袁某的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分析本案,指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威严。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认定及适用规则存在争议。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威严,笔者提出可以从颁布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法统一实务部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