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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最集中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核心地位,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基石之一,对促进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在19世纪末社会变化的背景之下,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已滞后于社会的进步,这种几乎无任何限制的契约自由充分地显露出它的弊端。面对这种情况,各国不得不采取措施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本文试从多个角度对限制契约自由的情况作以分析,从而说明限制契约自由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同时对限制契约自由的适当性进行了思考。本文的引言部分介绍问题的提出及意义。第一章为契约自由原则的界定,介绍了契约自由原则是古典契约自由理论重要内容,它包括缔约自由、形成自由、形式自由以及解约自由,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实证立法中得以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使人们摆脱了身份制度的限制,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文主义伦理观的发展。第二章为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及意义,对限制契约自由必要性从一般性和典型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般性分析主要从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法学理论基础三个角度论述,说明限制契约自由具有历史必然性。典型性分析则以格式合同为例,说明了限制契约自由的现实性。同时论述了限制契约自由的意义。第三章为限制契约自由的思考,为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劳动者与雇主、经营者与消费者等),许多国家政府在立法、司法以及公共政策上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本文拟以两个分类标准即法的运行,限制自由的实施主体进行分析。其目的是更加深入地分析限制契约自由的现状,说明了限制契约自由形式是多样的,这种法律安排较之绝对契约自由原则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更好地平衡自由、平等、安全,实现社会正义。同时对限制契约自由的适当性问题进行了思考。第三章是本文的创新也是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