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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其社会成员生活存在困难满足一定条件时,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就社会保障的定义来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政府对其有不可推辞的责任,政府应当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也正从传统模式中开始摸索前进,我国新的社会保障模式正处于建立的关键时期。因此,合理定位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是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以政府责任为基本视角,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结合社会保障政府责任的理论来源,研究国内外社会保障发展情况为基础,剖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分析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怎样承担其责任,从而加快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本文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的论述分为四章:第一章,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理论分析。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和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的含义与内容,以及理论界对政府责任、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主要看法。其次,分析了关于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来源,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是每个社会成员通过契约转让一部分权利、财富、自由而组成的,其理所当然应当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在社会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时,提供社会保障;第二个层次是服务行政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但需要政府对社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也依赖政府提供一定的服务,如获取信息、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公共设施、发展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等等,因此,政府应当对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为公民的发展提供指导与帮助;第三个层次是社会本位思想,它强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倡导尊重和发展社会利益,尊重个人的基本利益,也就是尊重社会利益的基础。再次,本章分析了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的意义,一方面从政府自身的发展来看,其发展所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持,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自身的特点来看,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需要政府来维护与建设。最后,本章分析了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时,主要应从加快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加大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加强社会保障监管制度建设与不断探索创新的适合具体社会情况的社会保障模式等几个方面来承当起其在社保建设中应尽的责任。第二章,外国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实现状况。本章首先就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完善,且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几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状况和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基本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到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主要因素,并且看到其经验,以更好的有利于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承担时所采取的措施。第三章,我国政府社会保障发展与所面临的问题。本章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出发,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存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和过程,探讨我国政府目前在社会保障责任中所处的角色。第四章,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政府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建议。以前文的理论与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现状,对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责任进行科学的定位,并对如何加强我国政府的责任承担提出相关措施,最后,关于全面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出相应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分析评价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其中,就政府责任的理论研究部分(第一章),主要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对分散在理论著作中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及政府责任承担方式(二、三章),主要采用的是分析评价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于与分析,得出了影响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因素,和在社会保障责任承担时的经验与教训。最后,运用评价研究法,对我国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提出了一定的建议。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它分配的是社会公共资源,它的良好有序发展增加的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在他的实际实施与运行过程中,政府是主要责任的承担着,政府必须加强其责任意识,加快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