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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发展,欺诈医保基金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在众多欺诈主体中,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危害性大,其已成为医保管理部门重点打击对象,运用法制化手段规制医保欺诈行为已成必然趋势。法律责任制度是保证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机制,目前,我国法律对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界定不清,对其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不利于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民事责任可以使受到的损失得到完全的恢复和弥补。故本文将重点研析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求对该违法行为惩处的全面性和研究内容的完整性。本文主体部分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遵循类型化思路,对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从民事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分类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剖析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法律责任构成,从主体是具备法律责任能力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了欺诈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医保基金的主观故意、存在医保基金安全被损害的事实四方面阐述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重点研析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分析现有法律规定,指出我国当前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即未明确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在比较考察了美国医保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和德国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其为民事合同,之后提出欺诈数额未达到和已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时,定点医药机构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第四部分简要分析定点医药机构欺诈行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指出行政和刑事责任立法存在未细化欺诈行为的不同情节分别处罚,有待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社保诈骗刑法罪名的立法解释缺乏周延性等问题,借鉴国外立法,有必要对欺诈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便于根据情节分别处罚;对定点医药机构执业人员欺诈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医保管理行政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促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单列社会保险诈骗罪对欺诈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加大对该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