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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一类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外观和本质上的特殊性,使得犯罪形态的划分和界定变得十分困难,在理论和实践中分歧不断。现有的相关理论提出了一些较合理的解释,但仍然未能形成通说。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存在情况如何等问题,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鉴于此,本文试从如下两个方面对这一理论问题做出探讨:一是明确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实质,二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最终得出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存在和成立情况。文章首先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分析各学说的理论要点、主张以及依据,通过对比找出不同学说间的争议焦点。然后,结合各学说的合理要素,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本质进行界定,进而在梳理结果加重犯构造的基础上,尝试寻找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存在的可能性。再结合犯罪构成理论、未遂犯论以及罪数形态理论对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的本质予以明确。最后,将结果加重犯成立的不同情形予以列举,并逐一分析其未遂形态成立的情况,并最终得出结论。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实施基本犯罪而产生了异于基本犯罪罪质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处罚的犯罪。其未遂问题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以及其未遂形态如何。现有学说主要是针对这样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歧也多集中在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上。肯定论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但对于具体成立情况则观点不一;否定论者则认为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成立的可能性,其原则也多种多样。双方争执不断主要是因为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以及各组成部分的理解不一。由于结果加重犯涉及犯罪构成理论、未遂犯理论和罪数理论等多个刑法基本理论,因而需要从分析其结构入手,逐一对照未遂犯成立的条件和范围,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如何存在。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和本质的认识,我们发现,结果加重犯有成立未遂的空间,这主要是在一些特殊的犯罪,如复合行为犯中,对加重结果持包含故意时,由于意外原因加重结果未能得以实现的场合。通过类型性分析,文章得出结论:对加重结果持直接故意,而加重结果未得逞时,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而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时,由于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文章最后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结果加重犯未遂问题在实务中的处理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