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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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当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来自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国家和地区。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1至6月在全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排名在前十的国家和地区,有一半都是离岸地区。其中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额更是多年来一直稳居榜首,来自开曼群岛、萨摩亚和毛里求斯等地的投资额也在不断增加。可见,来自离岸法域的投资已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并购成为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主流模式,国际直接投资总量的80%都是通过并购完成的。因此,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成为我国当前外商投资中一个突出的法律现象。诸多境内外投资者选择在离岸法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离岸公司来并购我国境内企业。此类并购行为在给我国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岸公司的并购行为引发的跨境资金流动尚且缺乏有效制约,法律监管仍存有空白地带。本文以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法律监管为研究中心,重点讨论了当前我国外资法、外汇、税收等领域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在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中存在的制度缺陷,试图就构建我国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法律监管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学术界对于离岸公司的研究多集中于国际避税、返程投资等方面,本文是将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作为一类特殊法律现象,从现象分析入手,探讨其监管问题;第二,文章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说明,尤其对境内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返程并购的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三、文章对涉及离岸公司并购监管的几部主要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重点分析了外资法领域的《10号文》,外汇监管领域的《75号文》、《19号文》,厘清了当前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体系;第四、对于离岸公司来华并购中最为关键的外资属性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外国法人认定原则的到外资属性的认定,层层递进;第五、本文在相关监管制度的构建中从离岸公司的准入、关联关系、国有资产保护、外汇监测等方面构建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本文除开引言和结语,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运行背景、主要模式和正负面效应评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离岸公司及其并购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本文从离岸公司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离岸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然后从我国公司法的视角,比较得出离岸公司所处的特殊法制环境及其制度优势。其次,本文对境内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原因:建立风险隔离层,隔离责任风险;提高投资流动性;规避投资者所在国及目标市场的政策壁垒和法律限制;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经营成本等。再次,本文将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现象分为境外投资者间接并购与境内投资者返程并购两类,并分别对其运行方式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正负面效应,为之后的监管问题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从当前的外资法、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监管状况演进和现行法律法规入手,厘清现行法律规范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行为的规制体系,并对相关规制重点进行详细分析。然后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指出现有监管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外资认定标准缺乏、监管尚有缺口、关联关系披露不实的责任承担机制欠缺以及外资激励政策成本过高等。在现存问题的评析过程中,笔者还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外国法人认定原则、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原则等进行制度分析,指出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根源性问题,为后文的制度构建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域外对离岸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监管。这部分内容包括国际组织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和其他主要国家对离岸公司并购的监管。通过这一章的介绍,旨在展现当今国际社会对离岸公司并购活动的监管水平和主要国家对离岸公司投资监管的先进经验,为下文构建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制度打下伏笔。第四部分是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为完善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提出了若干建议。笔者在此部分的建议提出与前文中的现存监管问题相对应,并适当借鉴第三部分中的域外经验来构建我国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体系。具体的建议包括,完善现行相关部门法规范、建立离岸公司与境内关联企业的特别监管制度、构建外汇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完善我国境内资产保护法律制度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中部门法规范的完善包含了对《10号文》、《75号文》等法律文件中不足之处的弥补,以及对公司法、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扩展适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则是从税收与金融两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外汇统计监测制度的建立主要是针对离岸公司并购过程中资本跨境流动引发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外资超国民待遇的逐步取消及境内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致力于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与投资环境,从根源上入手削弱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来华并购的动机,确保我国外资引入及利用情况的良性发展。最后提出鉴于离岸公司的国际性特征,我国在对离岸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监管时应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尤其在税收与金融方面的信息交换平台的搭建,对于离岸公司并购活动的监管意义重大。纵观全文,笔者认为我国在对离岸公司并购的法律监管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两个观念的引入:其一,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特别之处在于离岸公司本身的离岸性质,离岸公司在并购中实际是投融资工具,由不同主体控制的不同目的的离岸公司并购,所产生的效应有所不同。因此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这一法律现象进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对此,笔者建议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进行两个层面的划分:首先根据并购活动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分为境外投资者间接并购与境内投资者返程并购两种,然后进一步根据离岸公司与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返程并购分为关联并购与非关联并购两种。对不同类型施以不同的规制重点。其二,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兼具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尤其在当前我国仍需大量外资引进的情况下,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更是不能一味的管制,抑制其积极效应的产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笔者的上述拙见多为理论上的构想,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障碍。实务操作经验匮乏是本文创作过程中的最大瓶颈,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最终选择立足现有监管体系,提出更加全面具体的监管措施,为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这一法律现象的监管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意义:其一,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应该受到重视,无论是作为并购中的资本流入国,还是返程并购的资本流出国,中国都应当根据自身的监管目标配置监管权力,做到监管合理、有效。其二,应当完善关于外资的认定标准与审查制度。针对那些来自离岸法域的特殊交易主体,可以考虑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三,我国可以从完善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与平衡内外资待遇方面着手,建立起一个稳定的、良性竞争的环境,在保证投资者对华投资积极性的同时,从根本上削弱投资者将离岸公司运用到跨境并购中的动机。总的来说,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创作引起学界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这一现象的重视,并通过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为离岸公司并购的实务操作产生更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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