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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它的涉及面往往很广,受害者通常众多。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在非常努力地研究它,以期能够很好地解决它所带来的问题。其中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怎样做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将环境侵权列为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于污染者等做法表明了这个立场;最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环境侵权排除在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之外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立场。然而《侵权责任法》尚缺乏其它救济方式,并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者合法权益,并且还存在其它若干问题。因此,应当寻求其它救济方式。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依靠多方力量消化个体风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弥补了《侵权责任法》的不足,是必走的道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在现阶段又具有可行性,并且,国外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现阶段我们要在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起它的框架。并且,要通过完善立法给予有力保障。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所组成。目的是为解决《侵权责任法》存在的问题做出一点贡献。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探讨的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问题。它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探讨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含义及其作用的问题;接着,探讨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侵权责任法》带来的后果等问题;最后,得出了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道路势在必行的结论。本文第二部分的内容,探讨的是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可行性问题。它包括以下内容: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论支援;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实践基础。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提出了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道路的两点建议。它包括以下内容:国外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情况简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制度采纳,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制度框架构建,完善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