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被作为强制措施来设置的。取保候审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正像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中国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人身自由,而是为了保证公检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力制度’,取保候审是公检法机关的权力。”在其他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类似的是保释制度。保释制度以无罪推定为理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以确保司法秩序和维护社会公正为前提。迄今为止,保释制度已相当完善。保释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以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反观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其发挥的作用与人们设立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相差甚远,适用情况并不理想。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为理论基础,对保释制度在我国的不适宜性以及一个一个地解决取保候审具体问题的不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改革的关键在于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本文主要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取保候审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弄清楚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属性以及它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的阶位是本文的基础,也是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关键所在。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保释制度进行了评述,并探讨了保释制度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区别与联系。虽然保释与取保候审存在相似之处,但在价值取向、适用范围、审查决定主体、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特别是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方面,二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保释以无罪推定为理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而我国的取保候审从本质上而言只不过是公检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章主要针对我国取保候审改革的出路在于移植保释制度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任何制度的考察和引进,首先应当分析其历史演变、赖以生存的社会背景和整体的体系构建。基于我国在历史文化传统、诉讼模式、群众意识观念以及经济文化条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巨大差异,保释制度在我国并不适宜。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如何构建我国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诚然,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诸如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方式单一、适用期限模糊等诸多问题,但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的缺失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诸多具体问题存在的根源。我国的刑事诉讼一直奉行的是职权主义的模式,以控制犯罪为价值取向,重视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正义。体现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则是偏重实体程序而忽视程序规范。因此,使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程序化,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