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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一直困扰着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试图消灭犯罪,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犯罪不可能被消灭,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控制。在犯罪控制方面,我国主要依靠“国家本位型”的犯罪控制模式,该类犯罪控制模式主要依靠国家专门力量对犯罪进行控制,在犯罪表现形式单一的情况下确实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社会风险加剧、犯罪诱因增加的情况下,以国家为主导力量进行犯罪控制的模式以难以适应当前的控制犯罪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加之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些因酒驾(包括醉驾)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各种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广泛传播,社会影响较大。醉驾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属于法定刑最低,量刑范围较小,但却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一种罪名。基于此,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一段时期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酒驾(包括醉驾)数据进行统计和总结,对醉驾入刑的实践效果进一步进行了客观论证,发现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惩罚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持续效果是否和预期效果一样却有待进一步的梳理和论证。当前对酒驾的控制以法律控制为主,社会控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从目前对酒驾治理情况来看,特别是醉驾入刑后,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如:醉驾案件占用了巨大的司法资源;醉驾案单车事故、无危害结果受刑事责任追究的多……等各种棘手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完全依靠国家力量对酒驾犯罪进行控制是不行的,需要借助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由过去的以国家为主导的犯罪控制模式,改变为以国家和社会力量并重的二元模式,吸收社会力量、扩展社会参与渠道协助国家公权力进行控制,这种模式也是符合当前国际犯罪控制趋势的。本文从酒驾犯罪控制模式入手,根据控制模式理论,分别对控制主体、控制对象、控制目标等层面进行分析,从而明确犯罪控制模式基本理论,并得出我国当前酒驾犯罪控制模式分为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在此基础上,从实证方面入手,通过梳理近几年办理酒驾案件的司法数据,分析现阶段酒驾控制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结合国外控制酒驾犯罪的模式,提出了我国当前应探索以法律控制为主、社会控制为辅的酒驾犯罪控制模式。本文提取了甘肃省L市的酒驾的相关数据作为样本,对本文中需要论述的问题进行论证,通过分析样本,能够充分证实作者提出的论点,对于当前酒驾控制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