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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伴随着群体性纠纷的出现而产生的制度,是在行政权缺失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进行维护,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的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纠纷逐渐增多。行政权在保护公益方面所呈现的“失灵”状态,使得人们转而寻找其他的救济途径。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守护者,司法自然成为公益保护的“救命稻草”。尤其是自201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涉及公益诉讼的文章层出不穷。尽管学界对公益诉讼褒贬不一,但在实践中,各地纷纷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将公益保护的希望寄托于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在众多起诉主体中,检察机关由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被认为是最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适格原告。在这种大背景下,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其具体工作细则,从程序规则上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关于该主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其原告适格问题的论证上,很少有学者关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关于程序规则的讨论则是零星的分散在对主体资格的论证中,且论证缺乏说理性。然而,制度的构建必须以相应的理论作为支撑,缺乏理论论证的制度则如同空中楼阁一般,不切实际。因此,有必要从公益诉权这一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本源问题入手,通过对公益诉讼目的的考察,在目的论与诉权论的指导下,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则。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既有文献进行梳理,发现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确定本文的研究重点,即如何从诉权理论上为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寻找正当性根源,进而在诉权论的支撑下讨论相关程序规则;第二部分以司法有限性原则为根据,重新审视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第三部分以诉权的人权属性和诉权宪法化为视角,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提供正当性基础;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明确公益诉权与普通民事诉权之异同,进而构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第五部分通过对公益诉权与私益受害人诉权之界分,探讨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和既判力问题;第六部分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主体身份,对包括调查取证权、反诉权、集体讨论机制、保全、诉讼费用、诉讼时效和惩罚性赔偿机制等方面的程序规则进行构建。尽管构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有利于公益的救济,但仍需强调行政权才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应当从本源入手,强化行政职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