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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与普通语言不同,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作为其核心部分,立法语言在法律、法规和条约等书面法律文件中,通过语言反映国家权力和意志。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法律法规翻译中存在的问题给对外交流和贸易造成巨大困难。依据系统功能语法,翻译不仅是语际之间的转换,更重要的是,它更是在特定社会语境中的交际过程。法律语言的翻译包含大量的含有情态操作语的陈述句,用以突显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禁止功能。同时,法律语言在国家权力和人民履行义务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可表示不同等级的义务和意愿,所以情态操作语能体现国家意志。在立法语篇中,法律规范可根据其确立的行为模式分为三个范畴: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情态操作语是反映法律规范本质的核心词。因此,情态操作语在汉语立法语篇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语篇情态系统翻译的关键在于译者是否准确传达了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法的情态系统理论,基于中国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大陆子库),分析中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英译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从频率、情态值和归一度三个方面分析现行汉语立法语篇及其英译版本中情态操作语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究现行汉语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英译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试图从法律功能对等的角度提出相关情态操作语英译的策略。研究发现:在中国大陆立法语篇的英文版中,多样化的表述被用来表达同一情态操作语,同一表述被用来表达不同情态操作语,违反了“译名同一”的原则。具体包括滥用中值限定情态动词shall,混用多样化的英文表述,误用“情态动词+谓语扩展式”的结构。本文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立法语篇中情态操作语的英译提出建议。情态操作语按照其法律功能可分为三类:授权标记、义务标记和禁止标记,翻译时应选择具有同样法律功能和情态值的对等操作语,并坚持“译名同一”的原则。这些建议有利于帮助译者在翻译汉语立法语篇情态系统时,准确传达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有利于维护法律规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促进外国人员和公司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中国法律文化的对外交流和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