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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城市环境恶化,各种“现代文明病”凸显,城市中的人们深受困扰,回归自然、舒缓身心成为内心诉求。休闲农业以其清新的自然风光、多彩的农耕文化、质朴的乡风民俗,既满足了城市居民休闲旅游的身心需求,又是作为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得以快速发展。但在休闲农业项目开发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资源破坏和生态污染等诸多问题,亟须环境理论引导和法律规范。现今,休闲农业立法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属空白,探讨休闲农业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研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为依据,基于生态环境视角,探讨休闲农业发展的环境法规建设问题。为此,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综合运用旅游学、生态学、环境法学等相关理论对休闲农业环境法规缺失问题进行论述。通过对收集资料的详细分析,结合休闲农业产业发展实践,本研究认为休闲农业发展在项目开发、农业生产、资源利用、景区环境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环境损害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损害潜伏长,二是损害历时久,三是损害范围广,四是损害治理难。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诸多方面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案例分析发现,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程度与产业良性发展密切相关。继而通过对美、德、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休闲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保障情况进行比较研究,表明世界上休闲农业发展取得较大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不重视休闲农业环境法制建设,法律杠杆在保护休闲农业的生态资源、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上发挥着积极作用,这充分说明了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的重要性。由此本研究提出若干建议希望有益于我国休闲农业环境法规建设。比如,统一休闲农业环境管理、制定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篇章、加大休闲农业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健全休闲农业环境保护的配套制度,包括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建农村环保的非政府组织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