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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作为全球第三大自贸区,彼此互为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习总书记在2013年出访东南亚国家时,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实现中国与东盟的互联互通,不仅包括交通运输的互联互通,也包括法律制度的互联互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以不同的运输方式将"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效地衔接,进一步满足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然而,不同的法律背景和语言文字导致中国缺乏对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了解,因而,有必要了解和研究中国和东盟的立法差异。本文主要研究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差异,通过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从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为运输方式与东盟进行的货物贸易往来提供法律保障,在优化中国与东盟国际货物运输通道的同时,实现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的顺利开展与实施保驾护航。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概况进行了阐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基本内涵和国际社会统一立法的尝试,以及中国和东盟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对比和分析了中国和东盟货物多式联运主要立法内容的差异。在多式联运的理论基础上,对中国和东盟具体的货物多式联运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中国和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中国和东盟完善各自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建议和促进中国与东盟发展货物多式联运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