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缺席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缺席判决制度就已经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缺席判决作了立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是在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欠缺,条文过于简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扮演着很小的角色,理论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说与体系,实践中缺席判决制度的运作也处于混乱状态。因此,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对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缺席判决制度作了考察,并在比较分析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之后,针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构想。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论,正文分为四部分:引言:概述了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指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写作此文的目的和意义第一部分:缺席判决制度概述。在分析学界普遍的“缺席判决”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缺席判决”的概念,并对缺席判决相关概念作简要介绍。简要回顾西方缺席判决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认识到缺席判决制度对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追求。并进一步分析了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与缺席判决制度。诉讼理念作为构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必将在一项具体制度中得到充分诠释。现代缺席判决制度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础上方能实现对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权益保护的最大化。第二部分:缺席判决制度的比较考察。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缺席判决制度做了立法考察,指出世界上存在两种缺席判决制度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认为我国既不是缺席判决主义模式,也不是一方辩论主义模式,并对这两种缺席判决制度基本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种模式各自的优缺点,以便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重构提供帮助。第三部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分析。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作历史考察、立法考察和实务考察,并对我国与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缺席判决制度作比较考察,指出二者在宏观的理念上、中观的立法方式上、微观的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在肯定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有限的作用的前提下,总结了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指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缺席判决制度已刻不容缓。第四部分: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构想。通过合理借鉴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重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在对缺席判决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从“缺席”的适用范围、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缺席的正当理由,法官的释明权、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并对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缺席作出规定。最后,简要阐述了缺席判决制度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结论:笔者重申了本文的观点,总结了全文的研究内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