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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收购目的或降低收购成本,商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做法,这些方法本身大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以恶意间接收购方式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是否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是存在多方面争议的。本文所论述的恶意间接收购是指为了规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收购方不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一定交易结构的设计,转而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100%的股权,以间接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控制权的收购方式。在第一部分,本文对一个恶意间接收购的案例进行了简要概述。“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是一起有关以间接收购方式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例。本案涉案标的价值高达40亿元人民币,由此被媒体称为“上海外滩地王案”。在本案中,复星商业认为有关的股权收购行为严重破坏了海之门公司的人合性,侵害了其作为海之门公司股东所应有的优先认购权。所以,复星商业随即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有关诉讼,请求法院宣布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支持了原告一方的诉求,被告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对此争议未再下判决。最终,本案诉讼双方达成和解,SOHO中国选择退出,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并撤销了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复兴商业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得以维护,但作为对价,复兴集团出巨资40亿购买了对海之门公司另外50%的股权的控制权。在第二部分,本案的整个发生过程涉及到多家存在母子关系的公司,交易结构非常复杂,不便表述与理解,由此本文用案例模型将主要的交易过程清晰化,重点突出了有关争议要点,并以该案例模型为基础将该案存在的争议从多个方面展开。关于本案所存在的争议,在整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类,第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的模式下是否会受到损害。第二类为有关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被认定为无效。关于第一类争议,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优先购买权的维权方式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关于第二类争议,本文根据案例中复兴商业所采用的诉讼思路,尝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5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的三个东不能且没有必要仅主张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在第三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说,被敌意收购方以间接收购方式规避其优先购买权的风险是的确存在的,且一旦恶意收购事件发生,后续补救会很难,因为如果该公司想要以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就必须出价购买有关股权,补救成本特别高。因此,针对上述风险,本文在对以上司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从修改章程以及订立协议两个角度尝试着给出了原创的应对建议,并对这些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本文中的这些方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方案为通过协议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方式预防恶意间接收购。第二类方案为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条款,从而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笔者最倾向于第二类方案中的“强制转让股权方案”,由此笔者在本文中对该方案的适用及可行性问题进一步做了详尽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