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规章制度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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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依法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应是内容合法性、实质内容合理性与程序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统一。对企业规章制度性质的认定,应采纳法律规范说。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兼顾制定主体的自主权。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而言,内容合法是基本前提,程序合法是必要保障,内容合理是应有之义。实践中,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通常会制定加重劳动者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规章制度。形式合法但实质内容明显不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屡见不鲜。判断企业规章制度适当与否,应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解读。对于整体内容和程序违法的规章制度应直接否认其效力。内容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应否认相关违法条款的效力,保留合法条款的效力。对于形式合法,实质内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不能断然否认其效力,法官可采用民法中目的解释的方法对相关条款作出评价和裁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中“严重违反”的规定成为企业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护身符。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劳动者的主观恶性(过失或故意)、行为次数(一次或多次)、损害程度(轻微或严重)等因素作为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判断标准。企业规章合法性应满足制定主体合法与适用对象合法两个条件。完善规章制度合理性应确保制定过程遵循民主程序,执行过程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企业本身不具有规章制度合理性的解释权,解释权的主体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劳动者与企业因不适当的规章制度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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