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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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具有境外融资、节约上市成本,提高上市效率、享受“超国民”待遇等一系列优势,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曲线上市”。这种现象也给国家带来了资本外逃、资产流失、税收流失等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我国法律的监管。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实行监管。从监管真空到全面严格的监管程序,我国的监管态度几经变化。但2006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颁布无疑表明国家对特殊目的公司严格监管的决心和态度。新监管政策虽然使境外间接上市阳光化,但也给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带来困境,境外间接上市进入低谷期。面对这种境况,需要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如细化和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构建多层次国内资本市场、加强与上市地的合作等,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规范和疏导,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论文首先概述了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现状,并指出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同时分析了这种上市模式的路径,从而引出下文。紧随其后,为了透彻了解“特殊目的公司”,本文分析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特征、境外间接上市的动因,并且结合天威造壳海外上市的案例分析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各个步骤。在指出我国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存在的问题后,本文重点论述我国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对特殊目的公司监管部分。本文分析了各个阶段监管措施的背景、内容和影响。最后,论文对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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