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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最初是与盗窃罪紧密连接,直到19世纪才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各国刑法中均有规定,是一种与盗窃、诈骗、抢劫相区别的一类财产型犯罪。要想正确全面地把握这个罪名,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准确把握它的客观要件,因此,笔者在文中重点就这一罪名的客观要件疑难问题方面对其作出研究、阐释,以期对侵占罪有更为准确的把握。本文的结构涵盖引言部分、侵占罪概述、侵占罪对象疑难问题之辨析、侵占行为疑难问题之辨析、侵占罪实务问题这几大方面。第一部分主要是侵占罪的概述。包括国外侵占罪立法和国内侵占罪立法两个部分。而世界各国沿用的法系大体包括英美法律和大陆法系两大类,侵占罪的立法也有这两大法系的区别。我国关于侵占罪的立法古已有之,而且是一个重罪。经过各个朝代的发展及至清末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侵占罪。第二部分介绍了侵占罪对象疑难问题之辨析。首先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对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对物的实际控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占有进行详细的分析。其次是在狭义范围内界定该罪名,对如何理解代为保管这一概念,它是是事实持有还是规范占有之辩,代为保管的依据,有关封缄物的占有问题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来探讨侵占委托物的实质。再次是关于侵占脱离占有物,即侵占遗忘物、埋藏物,区分了遗忘物和遗失物,并对埋藏物的民刑概念比对进行分析。最后对侵占委托物和侵占脱离占有物从科刑和罪名整合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侵占行为疑难问题之辨析。即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问题。从非法占为己有的学说之辨辨析出非法占为己有的含义,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内涵,其是侵占罪的成立要素还是侵占行为的成立要素及其情节认定和时间界定来对什么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做出深层次研究。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占罪。从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侵占罪的诉讼形式,侵占罪的追诉时效和数额较大四个方面对侵占罪从从理论到司法实务做出深层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