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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被存储时间更久,更容易被搜索到,甚至被各个商业公司和组织整合分析以出售。数据隐私权作为当代社会环境下隐私权的延伸,面临着来自于各个企业或者组织的威胁。不论是欧洲的“数据保护模式”还是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模式”,都体现了世界各国在通过法律努力争取网络安全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而在如今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弥补空缺,但是对于损害事实的证明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现实的诉讼中无法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数据隐私权被损害的现状以及阐述保护这项权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引出引起这种现状的原因。从内容和技术两个层面,对消费者数据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举证困境加以分析。内容的角度,主要分析隐私权的内涵和界线,通过证明其内容的抽象性和权利损害事实的具体化的困难,说明在举证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技术的角度,列举了主要包括我国现存的数据存储处理等方面保护模式的不成熟,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来说明举证过程中会出现提取的困难。当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放在当前我国诉讼结构下思考时,我们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思维来分析当事人双方各自应对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其中也会通过相关的国内外案例的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举证困难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后果以及现存制度中的问题。最后,通过与已有稍微成熟的相关法律的欧洲和美国的比较分析,来寻求解决这种举证困境的方法,其中包括采取正确的数据隐私权保护模式,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措施。在结论中,重述了解决消费者数据隐私权的举证困境的必要性,要求在实践中真正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本文立足于我国互联网消费实践,从理论和实际发生的案例两方面对消费者数据隐私权受损害举证困难进行分析。然而,对于国外比较成熟的法律体制的借鉴也需要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在理论跟进的同时,要给予现实程序上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