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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刑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犯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贪污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根据现行有效的1997年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腐败不仅挥霍了人民的财富、浪费了社会的资源,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而且直接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动摇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基础,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 针对贪污腐败日益蔓延的形势,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甚至开展全社会的反腐败运动。其中获得成功国家的主要经验是完善法治和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生前告诫我们:“对干部和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也深刻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法制。”由于反贪污腐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而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界限等理论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本文就是从贪污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入手,主要分析和研讨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以及如何在具体的司法认定实践中区分贪污罪的完成和未完成状态、贪污罪的共犯的几种不同形态,并对贪污罪的罪数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在论述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