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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改革开放中国初步引进外资,随着国家政策逐渐放宽,在一些台商、外资企业的催动下隐名投资现象大量涌现。实践中有挂名、隐名合伙、融资借贷、代持等类隐名投资行为层出不穷,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常常发现同案不同判之乱象。隐名投资现象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并非全然为法之禁止,既无禁止则应保障自由。杰弗逊曾说过,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隐名投资现象即是实践催生法律的典型。2011年1月27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尘埃落定,大大促进了对隐名投资此类的新型投资形式的发展。但纵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态度模棱两可,对隐名股东的显名化与退出机制规定不足,同时条文间亦有矛盾之处,导致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含糊不清,让人疑惑不解。隐名投资本身因其涉及到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第三人等各方利益的衡平而极其复杂,同时又因其“名不符实”的特性而不易查明真相,不论对隐名投资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亦或是公司治理及外部交易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交易风险。因此理清各方法律关系,衡量隐名股权与第三人保护利益,做到定纷止争,对司法实务将有积极且进步的意义。总体上看,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隐名投资的立法沿革及法律现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隐名投资的立法沿革从最高院及各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外商隐名投资股权纠纷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三方面对隐名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发展史进行基本梳理。第二节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隐名投资的规定分为隐名投资关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三个维度进行规范性分析,找寻现有规范的不足与缺憾。第三节小结了前两节大意,并引出第二章对隐名投资法律性质的讨论。第二章是关于隐名投资行为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隐名投资的内涵,从隐名投资的概念与特征入手,界定了全篇讨论的隐名投资为意思自治式隐名投资,即狭义的隐名投资。第二节介绍了隐名投资法律保护的三种模式,分别分析了隐名投资采隐名合伙制度、代理制度以及信托制度下的利弊。第三节隐名投资法律行为性质的二元论,结合前两节的分析集中论述笔者观点。提出应区别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讨论隐名投资保护模式问题,不完全隐名投资应以代理制度进行保护,完全隐名投资则应以信托模式进行保护。由此引出后两章对两种模式保护下的隐名投资行为的分述。第三章是代理模式下的隐名投资行为保护,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隐名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对应的隐名代理制度采英美法系等同说的结论。第二节代理制度与实际投资人的股东法律地位,通过代理行为下的法律效果归属,结合公司法制度,笔者认为在不完全隐名投资行为下,股东在公司直接行权的构成显名代理;股东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权的构成隐名代理;除发生《合同法》第402条但书所指情形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下都应由实际投资人对内享有真正的股东资格。第三节第三人利益保护,针对股权受让人笔者提出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有关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名义股东未经同意处分股权的行为进行诠释;针对公司及实际投资人的债权人,笔者提出可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与公司面纱的反刺破原理支持公司债权人对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投资人的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请求。第四章信托模式下的隐名投资行为保护,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股权信托的基本原理,提出不应将股权信托认定为表决权信托,股权信托本质即大陆法系之财产信托。第二节隐名投资行为的信托改造,从信托基本法观念、股权信托的设立以及股权信托的终止三方面论述了股权信托与公司法基本原理嫁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