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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飞速的发展。在著作权方面人工智能逐渐显示出其惊人的发展潜力,美联社使用的人工智能wordsmith每年生成数亿篇新闻报道,日本研发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小说参加文学评奖并通过初审,美国研发的人工智能生成了使专业音乐人也难以与人类作品区分的音乐作品,阿里利用人工智能每年生成的海报多达数亿张等。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目前学界对此争议较大,有的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而不应该受保护,有的认为应该变通法律以适应新技术发展,从而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第一章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和发展谈起。探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概念、特点、类型及发展阶段等基本问题,为后文的讨论打下基础。第二章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的范畴。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生成内容是否可以称为作品及生成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最后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意义上来分析为何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加以保护。第三章从比较法视角介绍各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态度及保护现状。主要是以欧美法系国家为主,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南非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通过总结不同国家的先进经验,比较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通过前几章的分析,讨论构建适合我国著作权法律架构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模式。分别从法律拟制的角度和创设新型邻接权的方式进行相应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