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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如火如茶的展开。信用监管制度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新型行政治理模式方面发挥奇效。但信用监管制度自实施以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将从自然人信用监管的视角出发,围绕构建良好的新型监管机制展开,除引言外,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然人信用监管的概述。本部分首先明确自然人信用监管的概念与特征,然后结合实践分析信用监管建立的制度功能和此制度共管模式将带来的社会效果,最后从不同角度阐明顶层设计、中央及地方不同层面立法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当前我国自然人信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信息采集管理与自然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失信惩戒作为新出现的制度与传统行政体系的融入,权利救济设置合理性,这三个问题共同指向目前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信用体系模式和建立高位阶、专门性的信用立法。第三部分,信用监管的域外借鉴。相较于他国专注金融征信领域的信用体系,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更偏向于行政治理模式。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上已经形成多年的信用体系依旧可以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供借鉴。这部分将比较分析国际主流信用体系,为我国的模式选择提供灵感。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在对未来的理论构想方面,引入欧盟先进的“场景、风险”理念和“被遗忘权”概念,探讨结合我国国情可以提出的立法建议。同时回归现实,提出对目前信用主体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况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目前学界对于企业诚信文化、自然人征信体系或自然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较多,本文则着眼于自然人的信用监管问题,综合讨论隐私权、自然人信息保护与失信惩戒、权益救济方面的问题。归因发现,目前我国急需的就是出台专门信用立法。虽然在政策层面信用监管有许多支持,但分散立法始终不是长久之计。出于立法成本考量,我国需要建立能够与目前行政法体系相融洽的信用监管法发法律制度。自然人信用监管制度需要着眼于个人权利的保护,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网络时代,面对大数据二次利用的产业模式,知情同意机制已然悄悄落伍,无法应对模式的多元与复杂。我国相关立法目前尚未引入“风险、场景导向”的理念,这导致我国自然人信息保护制度过于僵化,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此外,网络时代“永恒存在”的数据给人们带来的挑战也亟待被解决。2009年牛津大学网络学院教授维克托(Viktor Mayer)率先提出“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问题。维克托在他的著作《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中指出“互联网让人类住进了数字圆形监狱”。如何平衡自然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是信用监管必须面对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