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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强化高度戒备监区模式,设立高度戒备监区既有宏大的社会管理的背景和国际行刑趋势的支撑也有理论上的支撑。一方面,社会转型期我国为了控制严重犯罪的现实需要和当前社会维稳的需要,中央政法委先后提出了政法工作的“三项工作重点”、“首要标准”即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的实施,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犯罪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限;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下限由原来的10年提高为13年等等,这些政策和法律都势必会对我国监狱行刑的模式和监管改造工作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此外,如果说政策和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外部影响和要求的话,那么强化高度戒备监区模式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就是我国监狱自我改革、主动而为的选择,也是尊重监狱工作规律的不二选择,这是建立科学的罪犯矫正体制的需要、也是我国“三分”工作的深化和升华,也是建立现代监狱警务机制的必然选择。因此,强化高度戒备监区模式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对于削减监管安全成本、提高安全管理效率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本文分别就设立高度戒备监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并阐述了高度危险性罪犯的概念、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而针对高度戒备监区的物理构架、队伍结构和日常管理模式提出了一些设想。本文的高度危险性罪犯概念虽然借鉴了刑法上的“四要件”理论,但是我们更加关注监管工作的客观实际,换而言之,是一个实证的概念。如何认定为高度危险性罪犯,本文从其认定法定的原则、现实原则和程序原则进行了探讨,进而从危险要素的搜集和整合的方法入手,通过对危险罪犯认定的动静态的评估程序进行合理的筛选与认定。当前,强化高度戒备监区模式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在我国还是一个较为崭新的领域,关于此领域研究的素材和理论较为缺乏,本文仅仅从一个实务者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粗浅而真诚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之举。